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事情划定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17日浏览量:
全文|《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事情划定》公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事情划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推行执法监视职责,进一步增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事情,切实促进司法公然,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执法划定,联合检察事情实际,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本划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切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执法适用和案件处置惩罚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到场人意见的案件审查运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态度,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到场权和监视权相联合。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羁押须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视案件、行政诉讼监视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执法适用、案件处置惩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劈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管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视案件、行政诉讼监视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然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须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然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到场人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凭据案件详细情况,确定听证会到场人。听证会到场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判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执法;(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四)具有正常推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状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到场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视员到场听证会,依照有关划定接受人民监视员监视。第三章 听证会法式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凭据案件管理需要,决议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署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作出决议,见告申请人。差别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事情:(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到场人;(二)在听证三日前见告听证会到场人案由、听证时间和所在;(三)见告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公然听证的,公布听证会通告。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先容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执法划定。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
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听证会席位设置根据有关划定执行。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卖力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到场人是否加入,宣布听证会的法式和纪律。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根据下列步骤举行:(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先容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当事人及其他到场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划分说明情况;(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到场人提问;(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举行讨论;(五)主持人宣布复会,凭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揭晓意见;(六)当事人揭晓最后陈述意见;(七)主持人对听证会举行总结。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惩罚案件的重要参考。
拟不采取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陈诉并获同意后作出决议。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实听取各方意见后,凭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执法划定,能够就地作出决议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就地宣布决议并说明理由;不能就地作出决议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议,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议和理由见告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历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到场人和记载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然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举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公然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事情规范,依照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运动经费根据人民检察院财政治理措施有关划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用度。第二十二条 到场不公然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划定。
居心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公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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